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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 一周 · 研析

2025-08-06 00:03:39 小编

  

大成研究 一周 · 研析(图1)

  近期,大成专利代理律师为企业布局中药专利时, 关注到中药复方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的过程中审查员一般会基于公众的利益考量,以“中药组合物中各组分的配比可以通过常规试验手段获得其技术方案或容易想到”为由予以驳回。

  由于中药复方的药物组成成分、反应机理、药效作用机制极为复杂,甚至在当前的技术水平下尚无法明确,如何在可能是“一团迷雾”的技术方案中准确识别并把握发明点,专利代理律师应充分答复审查意见使客户的高价值技术能够得到有效专利的保护。为此, 笔者结合实践经验梳理出企业高价值专利在审查过程中的答复策略。

  预付式消费,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记名或不记名的储值消费卡,是现实中常见的经营形式和消费形式,同时最典型和最常见的消费纠纷也与预付式消费密切关联。在各级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的投诉举报,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消费纠纷中,预付式消费都是热点和痛点问题。

  2025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4号,以下简称《解释》),并同步公布六则典型案例。《解释》共二十七条,就预付式消费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效力及相应法律后果、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破解“卷款跑路”“退费难”“举证难”等消费堵点、平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系统性指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日益完善,公司资本制度逐步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转向授权资本制。2013年公司法修订引入认缴出资制度,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施行,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制度进行了多项调整,尤其是对未实缴出资情形下股东责任的界定与救济路径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规范。长期以来,认缴制的推广在降低设立门槛、鼓励创业投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带来股东拖延或拒绝实缴出资、公司资本虚高、债权人追偿困难等问题。

  新法第五十四条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条件,赋予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及公司请求股东提前缴纳认缴出资的权利,力图在维护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上,强化对外部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从而平衡各方诉求,提升市场信用。但在立法目的与司法实践之间,仍面临“期限利益”与“加速到期”规则如何协调、入库清偿与直接清偿路径何者优先适用等诸多争议。尤其是外部债权人在面临公司清偿无力时,究竟应当如何选择最优救济途径,是直接以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还是先在公司层面耗尽执行程序后再予追加,不同途径在程序成本、举证难度与可预期性之间存在差异。

  基于此,本文聚焦于外部债权人救济路径与实务操作,探讨新《公司法》背景下有限责任公司未实缴出资股东责任的承担制度,以期为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等提供一定参考。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025年4月27日至30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协定》议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作为各国共同打击犯罪的重要机制,中国在落实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面临诸多挑战。本文旨在系统梳理中国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现状,分析实践中的困境,并提出制度完善建议,以期为提升国际合作效能提供参考。

  保险业适当性义务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和促进国家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通过论述美国、日本有关保险适当性义务的内容,将证券行业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适当性义务的制度与我国保险业适当性义务的制度现状进行对比,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适当性义务制度提供有益借鉴。本文提出了完善保险业适当性义务的建议:立法部门、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协会等多部门共同构建多层次保险业适当性义务法律体系;保险公司从建立产品分级和销售能力分级管理制度、建立了解投保人的方式和流程、建立对产品和投保人进行匹配的流程以及建立销售行为的事后审核流程四个方面建立保险业适当性义务内部制度;保险公司从结合最新的监管政策修改销售人员管理制度、优化销售人员激励机制、提升销售人员的专业水平以及增强销售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合规意识四个方面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4月27日至30日在北京举行,审议仲裁法修订草案、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等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仲裁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于2024年12月9日截止。

  《仲裁法》于1995年首次实施,2009年、2017年进行两次修正。司法部于2021年7月30日曾就《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首席仲裁员选定问题,笔者研究比较了各国仲裁立法及各家仲裁机构规则,就《征求意见稿》与《修订草案》相关条款提出见解,以飨读者。

  近年来金融机构风险事件频发,风险化解工作繁重,在行业救助基金、各地国企及政府的支持下,越来越多民营金融机构改组为国有金融机构,然而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依然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4月27日至30日在北京举行,审议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仲裁法修订草案等议案,通过了民营经济促进法自5月20日起施行。全国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在2025年3月3日的发布会上强调“聚焦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国务院以“加快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为主题,于2024年12月16日进行第十一次专题学习,进一步严格执法程序、优化执法方式、强化监督问责。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于2024年12月11日提出,将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针对企业经营中的关切诉求,加强政策支持和优化监管服务,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

  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银监会颁布的《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在同等条件下与其他资本共同参与银行业,各地企业设立或投资民营银行的热情被激发。根据《指导意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应遵守五大原则,即具备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具备良好资质及抗风险能力、股东承诺接受监管、具备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具备合法可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原银监会于2016年12月发布《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了监管层面的规定,表明了从严监管的态度。

  民营银行股东剩余风险责任是指依据监管部门或法规要求,民营银行的主要股东在银行存续期间,在认购股份已足额出资之余,按照其持股比例对维持商业银行资本满足一定资本充足率所负的补充责任。这种股东的剩余风险责任有其合理依据——民营商业银行需巩固社会公信和维护经营稳定,更需要加强银行自我约束和克服道德风险,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然而,目前对于这一实践的规定在现有规范性文件中尚不够明晰。对于“剩余风险责任”的定义和现行规范文件的定位需要进一步明确,同时也需要探讨如何切实落实责任并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此同时,在当前的严格监管体系下,民营银行的公司治理暴露出种种问题,轻则被银行业监管机构问询,重则遭受处罚。

  该制度意图防止银行风险外溢,避免损害存款人和纳税人利益。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倾向于保护股东相比,股东剩余风险责任则更倾向于保护民营银行的债权人。目前股东剩余风险责任存在缺乏明确上位法依据和监管制度不明问题。在民营银行运作中,会出现公司未按时召开股东大会、股东股权超额质押、董事未能勤勉履职、同一董事同时担任多个专门委员会成员及监管机构关注的其他问题。

  本文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出发,分析民营银行股东剩余风险责任存在的问题,明确其定位,并就民营银行在公司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部分问题进行梳理。

  自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概念,此后有多份中央一号文件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作出战略部署。2025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战略,全国各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均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力争实现2030年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13.5亿亩、2035年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等目标。本文基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并结合本团队就“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的一些经验,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的法律实务要点逐一进行分析,以供业内人士参考。

  2025年3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取代2006年原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为构建银行合规管理体系划定新标准。在一年过渡期内,商业银行需完成合规管理体系改革。基于本团队丰富的银行合规业务经验,本文着重分析新办法对于商业银行合规管理的新要求,为整改中的商业银行提供实务建议。

  建工案件向来以法律关系复杂、证据繁多、专业性较强为特点,证据认证更是左右案件走向的关键一环。法官对建工案件中呈现的证据进行分类审查和评估,是处理该类复杂疑难案件的基础,也是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作为专业律师,唯有精准把握证据认证的核心要点,才能在法庭博弈中占据主动。接下来,我们将深入剖析建工案件证据认证的常见困境,带大家深入剖析建工案件证据认证的常见“坑”,并分享切实可行的实战策略。

  本文以现行民诉法、证据规则、鉴定规范为依据,结合建工案件中证据认证常见问题,对建设工程案件中如何进行证据认证进行探讨。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成为现代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数据资产资本化是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提升数据资源的价值利用效率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然而业内很少关注数据资产资本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目前在实践中,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是最常见的数据资产资本化的形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数据资产资本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构建数据资产资本化风险防范系统的方案,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为了有效应对数据资产资本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需要构建一套完善的数据资产资本化风险防范系统。该系统包括数据溯源、利益分配、授权运营和合规管理等多个方面,以确保数据资产的安全、合规和高效利用。本文已刊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25年第2期。

  近年来,中美贸易及关税战、金融战全面升级,深刻改变了全球经济与资本市场格局。贸易壁垒的增加、金融监管政策的收紧,不仅冲击了实体经济,更对跨境资本流动与企业海外上市产生了深远影响。中概股作为中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的重要代表,自20世纪90年代起逐步登上美国资本市场舞台,经历了从科技企业试水到各行业全面布局的发展历程。截至目前,中概股在美国资本市场已形成庞大规模,涵盖互联网、新能源、生物医药等多个新兴领域,在全球资本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

  然而,随着中美关系的变化,中概股面临的政策与监管环境日趋复杂,被动回归或退市风险显著上升。

  本文聚焦中美贸易及金融战背景下中概股面临的被动回归或退市风险,系统分析当前中概股在美国资本市场的现状、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及其触发机制,深入探讨对企业和相关利益方的影响。在此背景下,为中概股企业提供系统性的风险应对与战略转型指引,帮助企业提前规划,降低退市风险(例如提出涵盖战略规划、回归准备、私有化操作及多方沟通的全流程应对策略),并阐述回归后的发展机遇与实践路径。

  同时,强调中国律师在中概股风险应对过程中的专业价值。通过典型案例剖析,为中概股企业应对困境、实现转型发展提供理论依据与实践指导,并为投资者、监管机构及市场参与者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助力各方更好地理解中概股未来走向,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在商事交易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不仅涉及税收征管秩序,更直接影响交易双方的合同利益。虽然税收法律法规要求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对外发生经营活动时应当开具发票,但该规定中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上的义务,并没有明确交易双方对发票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本文围绕商事主体发票开具义务的履行与违约损失认定,揭示了合同约定与税法规范的交织性,以及司法裁判对商事主体合规义务的从严态度,对同类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具有典型参考价值。

  14.于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借用资质(挂靠)与非法转包认定路径和衍生问题的比较研究

  本文以借用资质(挂靠)和非法转包的两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借用资质(挂靠)或非法转包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比较研究,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判例,探讨了借用资质(挂靠)与非法转包的差异、分析了借用资质(挂靠)与非法转包的叠加现象。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处理借用资质(挂靠)和非法转包纠纷的可行路径,并对相关衍生问题做了深入的研究。

  2022年至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陆续下发《关于开展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相关创新试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大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通知》引进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CB,Covered Bond)。近年来,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作为结构化融资工具已经具备相当的发行规模,而作为孪生产品的资产担保债券在国内的落地生根则暂无明确预期。2024年1月1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投资合格资产担保债券的风险权重节约效果。本文旨在指出商业银行发行合格资产担保债券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并尝试提出应对方案,以供探讨。

  2025年4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民营经济促进法》,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在第十一条确立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民营经济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的战略定位,肯定民营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并且将“两个毫不动摇”入法,使得“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从以往的政策支持升华为法律的刚性保障,体现出国家层面大力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的决心,契合时代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17.蓝江丰:印尼投资系列十——印尼油气项目并购的法律风险与合规实务评析

  印尼作为东南亚地区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同时也是全球重要的油气资源富集国,凭借其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储量、优越的地理区位优势以及持续优化的投资政策环境,长期以来吸引着众多国际能源企业投资油气项目。然而,油气行业作为涉及国家战略资源的核心领域,其监管体系具有高度复杂性和严密性,其法律规范与行政监管呈现多元监管主体、多层监管的特点。特别是在油气资产并购及矿权流转交易中,存在多重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监管审批的不确定性、合同条款的特殊限制、地方性法规的差异化要求以及环境与社会责任等衍生问题。

  202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下称《解释》或“新解释”),《解释》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

  《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12号)同时废止。

  Kaiyun的产品和竞争对手有何不同?

  2025年5月6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交易所”)的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发出联合公告,宣布正式推出“科企专线”,这一重磅举措标志着香港资本市场迎来关键变革,为特专科技公司及生物科技公司赴港上市开辟了高效便捷的全新通道。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伍洁镟指出,联交所始终致力于吸引全球优质企业赴港上市,并为潜在发行人提供全流程支持。此次“科企专线”的推出,正是通过专业指引帮助科技企业在上市筹备阶段明晰规则、高效规划,进一步增强香港市场的活力与韧性;香港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戴霖也强调,“科企专线”有助于巩固香港作为新兴创新企业首选上市地的地位,在推动市场发展的同时保障投资者权益。

  本文旨在剖析香港“科企专线”这一资本市场创新举措,并深入解析“科企专线”核心内容,如保密申请机制、上市规则优化和专业团队全流程服务,展现其为特专科技公司及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提供的便捷与支持;探讨对港股IPO市场的多方面影响,包括吸引优质企业、提升市场活力和推动多元化发展;同时分析科技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投资者的关注点及应对策略,以及保荐人角色的转变和工作调整;最后对市场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并为企业、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提出针对性建议,助力各方把握“科企专线”带来的机遇,共同推动香港资本市场繁荣发展,为全球科技产业升级提供有力资本支持。

  20.袁源等:《短视频行业合规:2025“清朗”行动法律解读与风险警示》

  根据中国网络视听大会发布的《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5)》显示,截至2024年12月,中国网络视听行业的发展规模和影响力持续扩大,用户规模已经达到10.91亿人,网民使用率高达98.4%,其中短视频营销作为网络视听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势头尤为迅猛。报告显示,短视频应用的人均单日使用时长高达156分钟,微短剧独立应用的使用时长也已追平即时通讯,人均单日使用时长从90分钟增长到101分钟。近一半的受访者因观看短视频、直播而产生消费,其中57.8%属于非计划性消费,这表明短视频营销已经成为一种强大的“种草利器”,通过“内容即货架”的模式有效催生了消费。

  短视频、直播营销对消费的影响力也带动大量企业不断加入这个行业领域。在从业企业方面,全国网络视听行业从业企业数量约为75.70万家,其中2024年新成立的企业就有12.57万家,占总数的16.6%,特别是小微企业在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占比高达98.31%。

  然而,在这一营销模式迅猛发展的同时,流量至上的竞争逻辑也催生了“恶意营销”乱象:从虚构悲惨人设诱导打赏的“卖惨营销”,到利用AI技术伪造信息;从低俗搭讪骚扰的公序良俗挑战,到“揭秘行业内幕”式违规引流,部分内容为追逐经济利益,将网络空间异化为“流量猎场”。此类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更侵蚀社会信任基础,甚至引发群体性网络暴力。

  Kaiyun的产品和竞争对手有何不同?

  就此,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网信办)2025年4月15日发布《关于开展“清朗·整治短视频领域恶意营销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宣布从2025年4月15日起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清朗·整治短视频领域恶意营销乱象”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上述短视频领域乱象。

  2025年本次“清朗·整治短视频领域恶意营销乱象”专项行动,将重点整治恶意虚假摆拍、散布虚假信息、违背公序良俗和违规引流营销四类问题,通过明确工作重点、压实平台责任、从严处置处罚等措施,维护网民合法权益,推动短视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并明确通过曝光典型案例以形成震慑。

  本文旨在围绕本次专项行动,聚焦其集中整治的四大重点领域,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点,为网络视听从业企业提供清晰、实用的合规指引,助力企业规避风险,稳健发展。

  21.马宏伟等:证券合规地图系列文章(十八):供应链金融环节中的上市公司合规风险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印发。新“国九条”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强调稳为基调、严字当头,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要求推动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

  之后,系列配套监管文件发布与更新,明确加大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力度。“两强两严”背景下,要秉承“全方位、一体化、多视角”思路,综合应对上市公司证券合规风险。

  笔者团队拟从上市公司经营合规、上市公司履职合规、上市公司证券服务合规和证券监管程序解析四个单元,协助上市公司勾划证券合规地图,推出上市公司证券合规地图系列文章,以供参酌。

  2025年4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京金发【2025】40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北京市继不动产信托登记破冰试点之后,在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中再下一城。《通知》明确规定,在北京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可办理股权信托财产登记。消息一出,引发信托业和财富管理行业的积极反响,讨论多年的房产、股权信托财产登记难题在首善之区一一尝试突破。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登记在册的企业数量达6122.6万户,比2023年底增长5.1%。2023年建信信托等发布《2022—2023中国家族财富可持续发展报告-聚焦股权家族信托现状与发展》报告显示,股权类资产是企业家最核心、最重要的资产。以股权为信托财产设立的家族信托,可以为企业家提供合法资产保护和有序传承、企业家精神传承、家族风险隔离、社会责任履行等多方面的解决方案。不过,由于股权设立信托涉及的税务问题和登记问题一直没有相关的细则规定,导致大量企业家股权信托的刚需难以落实。《通知》发布后,会有哪些突破、带来哪些变化?笔者从以下几个角度,梳理本次新规的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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